創新的新定義
【明報專訊】(國際視野)對於大部分人來說,創新,相等於一些可以徹底的、全面地改變世界的新產品、新事物。日本一橋大學管理系教授Ikujiro Nonaka就曾經表示,創新的本質,就等於根據某一獨特的見解和眼界去重塑世界。
然而,事實上世界很多企業,都不是因為做出了前無古人的事情而成功的。舉例說,戴爾公司的成功,並不因為它創出了個人電腦﹔麥當勞雄霸全球的漢堡包連鎖店 市場,原因不是它發明出漢堡包﹔全球最大的飛機生產商空中巴士,雖然不是飛機的發明者,不過,它現在卻是全球最成功的飛機生產商。
發明者未必能雄霸市場
經濟學家熊彼得(Joseph Schumpeter)憑他研究企業家精神多年的經驗,把環球企業分開了兩類,一是發明者,一是模仿者。模仿者經營下去的必要元素是發明者的創意。模仿者的成功之道,並不在於發明或創新,而是改善和修飾發明者的新點子,將之發揚光大。
如果為「創新」訂立一個新的定義,那就相信另有一番看法。
以 戴爾聞名於世的「顧客落單後工廠才生產」(Built-to-order)模式而言,這項令戴爾超越對手成為全球第一的生產模式,正是由戴爾首先採用的。 這項發明固然創新,不過,其主要成分,就包括了很多對固有傳統的改善﹔麥當勞的成本控制方法和標準化餐單當中,亦含有相同的道理。
根據這些例子,「創新」的定義,如果由原本的「根據某一獨特見解和見解去重塑世界」,修飾為「根據客戶的需要去做一些新的、不同的東西」,或許會比較合適。
著 名的工程師柏森斯(Charles Parsons)1888年發明了渦輪發電機後,造福人群,一舉成名。其後柏森斯的公司C.A. Parsons,一直逐少逐少地改善柏森斯的發明。在這個模式下,C.A. Parsons雄霸其核心產品市場達40年。例子證明,創新固然重要,但往後的逐步、具增值性的改善,方能助公司取得徹底的成功。
(編按﹕Morgan Witzel曾就歷史、經濟、商業和管理等不同題目撰寫了10本書及逾400篇文章,現為英國愛塞特大學商業和經濟學院的榮譽高級研究員,原文刊於《金融時報》。)
2005年9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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